家庭单位要求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年满35周岁。
户籍要求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社保要求
(1)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2)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住房要求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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