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龙岗住建局发布公告,通过筹集社会存量住房开始面向龙岗辖区就业的人才供应人才住房。
房源情况
本批次供应房源为吉华街道甘坑新村、龙城街道上角环新村2个项目共618套,户型包括单房、一房一厅及两房一厅。
一、甘坑新村310套,户型包括单房、一房一厅(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及两房一厅(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于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使用。
二、上角环新村308套,户型包括单房、一房一厅(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及两房一厅(建筑面积40-70平方米),于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使用。
注:上述房源均已装修并配备部分家具,具体以现场交楼标准为准。
配租对象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辖区注册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社工组织等)工作,并在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三级及以上专项职业能力。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或未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申请人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1.“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
2.“购房优惠政策”指在深圳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受赠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3.“未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指新引进人才在首次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告规定的人才优惠租金。
配租程序
一、受理要求
1、受理时间及地址
(1)甘坑新村
受理时间:2019年3月13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受理地址: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路8号甘坑新村十一巷8号(社区工作站旁)
联系电话:18925229154。
(2)上角环新村
受理时间:2019年3月13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受理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上角环新村二巷10号(延著路与回龙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13316470036
上述两个项目房源在受理期限内申请完毕,则提前终止受理。
2、受理材料
受理期间由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递交到受理地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详细信息:深圳龙岗区人才配租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二、资格核查
1、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提交给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寓公司”),泊寓公司对资料进行初核。
2、区住房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最终资格认定。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名单将在龙岗政府在线住房建设局子网站(http://www.lg.gov.cn/zjj/)公示5个工作日。
三、配租方式
泊寓公司负责组织申请人选房、合同签订、安排入住等相关事宜。
四、配租原则
1、一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住房。单身居民可申请单房或一房一厅,2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所有房型。
2、选房方式: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选房。
3、享受面积标准:
配租面积上限:单身居民35平方米,2人及以上家庭70平方米;超过上限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赁价计算。
4、优惠租金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但不超过2021年11月30日。
五、租金及服务管理费
(一)人才住房租金:市场租金扣减人才优惠租金。
1、市场租金:租金价格及年度增幅由泊寓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人才优惠租金标准:甘坑新村:23元/㎡/月,上角环新村:21.5元/㎡/月。
(二)综合服务费及水电等其他费用
综合服务费及水电等其他费用由泊寓公司按相关标准执行,该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人才优惠租金资格:
1、离开龙岗区单位就业超过2个月、或入住后待业时间超过2个月。
2、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及以上。
3、转租、互换、出借及许可他人使用住房。
4、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
5、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或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6、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7、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不得享受人才住房优惠的情况。
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406室,投诉举报电话:28589856。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重要提示
1、申请人需诚信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立即取消人才住房优惠租金资格,并根据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公告未尽事宜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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