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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基金”)资助对象:我市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及列入相关规划、政策的重大文化项目承办单位可不受登记注册时限限制。不接受个人申报和市外主体申报。

二、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科理论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和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理论学习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含国际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文学、影视、出版等领域的精品创作和宣传推广;

(三)重大文化活动。包括上级部门交办或由我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全市性展览、展映、演出、讲座论坛、竞赛、节庆活动,以及扩大深圳影响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精神文明创建。包括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文明风尚培育、未成年人德育活动等;

(五)新闻舆论引导。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网络综合治理、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六)社会宣传。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推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社会环境宣传、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满足市民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民办博物馆门票补贴,高雅艺术票房补贴,文艺院团演出扶持等;

(八)文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文化人才引进、培训以及本土艺术家扶持等;

(九)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其中,影视剧的创作生产建议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申请,宣传文化基金仅支持已纳入我市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创作和生产。一般性课题研究建议向市社科基金提出申请,宣传文化基金仅资助纳入全市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

宣传文化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单位的基本建设;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或应由政府投资立项安排的项目;已获我市其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基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三、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注册并登录宣传文化基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归口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审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签订责任书——下达资金指标。

四、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相关要求

本次年度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除按照《网上申报项目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以下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一)影视剧(已纳入我市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剧)须提交故事大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色、剧情内容等)或完整剧本以及主创人员简介等,已进入拍摄阶段的应提供片花或2—5集样片。

(二)课题研究(纳入全市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等。

(三)晚会、表演活动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以及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

(四)音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五)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和作品简要说明。

(六)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五、项目预算编制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基金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含餐费、住宿费等)、出国(境)经费、展览经费、会议经费(研讨、论坛等)、培训费、晚会庆典经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

(二)关于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2014〕12号)执行。

(三)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7〕75号)执行。

(四)关于财政预算单位组团出国(境)文化交流,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49号)有关规定,已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出国(境)应按市外事部门的要求申请立项,有关预算及经费来源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单位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未申请获批立项的一律视为无出国任务,原则上不予资助立项。

(五)关于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和论坛等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须列明会议议程、会议(展览)地点、会(展)期、会议人数。会议费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6〕140号)执行。

(六)关于项目差旅费的预算编制,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包括在内,该部分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及《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执行。

(七)已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详见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支出须按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

(八)关于课题费的预算编制及使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凡公务员及科研机构的参公管理人员承担基金资助研究课题的,不得在本单位承担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领取工作性劳务报酬,其工作情况可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考核。

(九)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十)关于申报立项的主体及经费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要求:1、由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宣传文化基金项目,有关费用单据须在项目立项单位进行报销管理;2、如需委托第三方承办执行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行为,限额以上的应履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十一)关于项目资金计划指标的下达及使用,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财政当年下达到零余额账户的项目资金计划指标,项目单位必须当年使用,不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宣传文化基金将根据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下达项目资金指标。

以上所列有关公务接待、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会议费开支等政策规定可于网站:http://www.szwen.cn/news/publicity.action“政策法规”版块下载查阅。

六、项目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项目经评审获批后,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签署《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责任单位须按季度报告项目的进展和财务状况,进入基金网站:http://www.szcf.org.cn填写《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并于项目完结时,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进度季度报告表》和《项目结项报告书》纳入项目绩效考核。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设专账管理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严禁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上缴财政,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录入宣传文化基金申报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将其列入我市专项资金失信风险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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