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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度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根据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基金”)年度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启动202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详细信息:深圳市宣传文化基金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度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相关要求

本次年度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除按照《网上申报项目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以下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一)影视剧(已纳入我市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剧)须提交故事大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色、剧情内容等)或完整剧本以及主创人员简介等,已进入拍摄阶段的应提供片花或2—5集样片。

(二)课题研究(纳入全市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等。

(三)晚会、表演活动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以及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

(四)音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五)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和作品简要说明。

(六)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项目预算编制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基金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含餐费、住宿费等)、出国(境)经费、展览经费、会议经费(研讨、论坛等)、培训费、晚会庆典经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

(二)关于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2014〕12号)执行。

(三)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7〕75号)执行。

(四)关于财政预算单位组团出国(境)文化交流,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49号)有关规定,已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出国(境)应按市外事部门的要求申请立项,有关预算及经费来源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单位在编人员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未申请获批立项的一律视为无出国任务,原则上不予资助立项。

(五)关于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和论坛等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须列明会议议程、会议(展览)地点、会(展)期、会议人数。会议费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6〕140号)执行。

(六)关于项目差旅费的预算编制,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包括在内,该部分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及《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执行。

(七)已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详见市财政局印发的《深圳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支出须按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

(八)关于课题费的预算编制及使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凡公务员及科研机构的参公管理人员承担基金资助研究课题的,不得在本单位承担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领取工作性劳务报酬,其工作情况可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考核。

(九)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十)关于申报立项的主体及经费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要求:1、由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宣传文化基金项目,有关费用单据须在项目立项单位进行报销管理;2、如需委托第三方承办执行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行为,限额以上的应履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十一)关于项目资金计划指标的下达及使用,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财政当年下达到零余额账户的项目资金计划指标,项目单位必须当年使用,不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宣传文化基金将根据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下达项目资金指标。

以上所列有关公务接待、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会议费开支等政策规定可于网站:http://www.szwen.cn/news/publicity.action“政策法规”版块下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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