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A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3.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奖励标准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报年上一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
3.申报年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获得供应链示范企业、重点物流企业、A级物流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受理申报部门
区经济促进局。
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补充流程。凭有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文件和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直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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