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改委联合深圳市水务局于4月28日发布《关于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用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4月至6月,全市缴交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可按现行自来水价格优惠10%。有关部门对于欠费用户不采取停水措施,并免收欠费违约金。
详细信息:2020年4月至6月深圳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10%
优惠方式与申请流程
本次水价优惠采取“先申报、后优惠”的方式实施,按抄表方式不同实行不同的优惠程序。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各供水企业营业厅或其微信公众号进行水价优惠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深圳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优惠用水期的水费发票以及真实有效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近几个月的发票,银行代扣水费的无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水费发票上应注明用水时段、抄表行度、用水量、单价和总价,否则需另附物业管理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相关信息凭据。
(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向供水企业提交水价优惠申报材料。
2.供水企业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在供水企业对其优惠用水期水费计费前完成申报并审核通过的,则由供水企业在计费时直接给予相应的水价优惠;如在申报前供水企业已计费的,则已计费水费由个体工商户先缴费,再由供水企业将应优惠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退还至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上。
(二)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先按时足额缴交优惠用水期的水费。
2.个体工商户向供水企业提交水价优惠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可以逐月申报,也可以在优惠用水期水费全部缴费完成后一次性申报。
3.供水企业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优惠标准将应优惠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退还至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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