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为进一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优化办税服务资源配置,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于2020年6月16日起对科技园办税服务点进行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6月16日起,科技园办税服务点不再设置前台业务办理窗口。如您需到窗口办税,请预约后前往我局主办公区办税服务厅(玉泉路28号)或麒麟办公区办税服务厅(玉泉路9号)办理。
二、我局已在科技园办税服务点配备发票发售机、发票代开机、智能办税终端、自助办税电脑等设备,同时配足咨询辅导人员,满足您自助办税需要。真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个人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 | 45 | 181920 |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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