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4日经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以下简称“260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60号令在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已难以适应现行的管理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因此,我市及时启动了修订程序,并更名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建筑废弃物处置的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光明“12.20”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时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考虑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安全管理需要有专业工程技术和管理的支撑,以及住建部门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较强的工程技术力量,市委市政府调整了260号令规定的职责分工,由住建部门统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因此,为适应管理职能的划转,需要对260号令作相应的修订。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工作措施发生了变化。近年来,我市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开发建设体量巨大,每年产生超过1亿立方米的建筑废弃物。天量的建筑废弃物和土地资源的极其稀缺,导致了处置工作措施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从之前的以市内消纳场填埋为主,转变为水运中转、综合利用、工程回填、临时消纳、固定消纳场填埋等多种方式并行。消纳渠道的多样化,需要修订原有规章,将新增消纳方式纳入监管并予以规范。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发展方向发生变化。当前,我市正在努力建设“无废城市”,其中打造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协同处置体系为主要工作任务之一。从长远来看,我市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外运受制于周边城市的弃土需求和环保政策,市内填埋因土地资源紧缺而变得越来越困难,唯有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最大程度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方为长久之计。因此,《管理办法》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新增了许多条款,努力推动我市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四)环保的要求和形势发生了变化。中央环保督查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明确提出了“每一吨固体废弃物处理去向都要有迹可查”的要求,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多少、谁来运、排到哪”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来彻底解决。260号令实行排放工地向住建部门备案,受纳场地由城管部门审批,并依托纸质联单进行串联的管理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消纳场所未全部纳管,纸质联单保管、统计困难,无法实时跟踪处置去向等问题,不能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全链条闭合管理,达不到新形势下的环保要求。对此,《管理办法》采用了排放核准、运输和消纳备案、电子联单等新的管理手段,来实现全链条跟踪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的目的,有效杜绝偷排乱倒、非法处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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