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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程序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详细信息: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申报条件(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申报条件: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人相关条件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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