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发放民办中小学和民办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从教津贴。
资助对象(民办中小学)
现在宝安区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1)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3)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4)近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资助标准(民办中小学)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1学年的,每人每月500元,以后每多1学年,每月增加150元,至每人每月2000元止,不再增加。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累计从教时间计算(不完整的学年不予累计),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资助对象(民办职业院校)
现在宝安区民办职业院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1)在本市民办职业院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3)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4)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资助标准(民办职业院校)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3学年的,每人每月450元,以后每多1学年,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资助发放时间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1次,每次发放12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做好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年结束前最后一个月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
(一)各民办职业院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民办职业院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民办职业院校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纳入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由主管部门直接划拨给各相关院校,由各院校发放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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