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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深圳市内不同医院间转院治疗的,需再次收取起付费用吗?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深圳市内不同医院间转院治疗的,需再次收取起付费用吗?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市内不同医院间出院再入院治疗的,需再次收取起付费用。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

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

二级医院为200元,

三级医院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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