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关于面向坪山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的通告(住保租〔2025〕031号)。
详细信息:2025深圳坪山区面向坪山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
2025深圳坪山区面向坪山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公租房认租重要提示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请查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的通知》(链接:https://fgw.sz.gov.cn/zwgk/zcjzcjd/zc/content/post_10804899.html)。
关于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有关问题,请查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链接:https://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808731.html )
(二)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时选择适用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的,须提出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且须退出轮候册。本次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但未获配住房或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后续认租申请、签约均须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后续认租时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若本次获配住房,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352号令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后提交轮候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须具有在适用期限内的核对报告。若核对报告不在适用期限内,在册轮候人须重新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
注:在册轮候人提交本次认租申请的,视为已知悉并认可上述重要提示和附件2提醒告知书内容。
(三)认租时因未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认租家庭,将会影响本次认租资格。
(四)已认租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可同时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但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认租家庭已签订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
(六)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按照轮候排序选完即止,通知短信只作为辅助提醒,不作为主要信息通知,可能会因手机号码未及时更新、手机信号、短信屏蔽等因素导致未接收或延迟等现象,请认租家庭密切关注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后续的核查结果、选房签约通告将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配租房源。
(七)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小区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八)认租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九)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将立即退出轮候库,原轮候排序作废。
(十)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人口、住房、婚姻、居住证、户籍、特殊家庭(残疾、抚恤定补优抚等,详见附件1)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十一)认租家庭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或者虚报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收回另行分配。
(十三)通告未尽事宜由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5-85209132、0755-8453871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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