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经办人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3.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经处领导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登记与颁证。通知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并颁发收养登记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证书邮寄,选择邮寄的申请人可填报邮寄信息,由窗口负责将收养登记证寄出,送到申请人指定邮寄地点。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经办人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3.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经处领导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登记与颁证。通知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并颁发收养登记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证书邮寄,选择邮寄的申请人可填报邮寄信息,由窗口负责将收养登记证寄出,送到申请人指定邮寄地点。
三、办理窗口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747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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