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供应的安居深乐村房源面向用人单位定向分配,用人单位和居住的单位在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具体要求见正文。
申请对象
常态化供应的安居深乐村房源面向用人单位定向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类型用人单位之一: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2.深汕特别合作区(含驻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深汕特别合作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
3.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的民生、金融、通信等单位,包含水务、通讯、燃气、公交、供电、银行等;
4.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二)没有因偷税漏税被有关机关刑事处罚、没有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申请条件
各单位所承租的租赁住房仅可安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员工(申请人)居住: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属于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的;
2.经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属于以下用人单位之一的工作人员: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2.深汕特别合作区(含驻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深汕特别合作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
3.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的民生、金融、通信等单位,包含水务、通讯、燃气、公交、供电、银行等;
4.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与就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低于1年),或者就职单位出具的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任职的正式文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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