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申请办理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附具体材料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材料说明:
职工本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须职工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申请表上未盖公章,可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写有缴存基数应设为多少的相关说明)。
专办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须由专办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办员身份证件
材料说明:核对原件。
三、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材料说明:
1.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两位职工存在同一证件号码的,证件号码错误的职工需先办理证件号码变更手续,证件号码正确的职工才能设立个人账户。证件号码正确的职工提供职工身份证,无须出具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安部门设置的证件号码一致导致两职工证件号码重号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并尽快到公安部门更换新的证件号码。
四、开户职工身份证件
材料说明:
1、新设立账户的职工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其中:
(1)港澳地区职工必须提供主证件和辅助证件,主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辅助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职工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籍职工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4)职工为内地居民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无需提供职工身份证。
2、办理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原件,其中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两职工存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正确的职工可凭身份证办理本业务,无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委托非专办员办理时须提供: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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