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申请材料经审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许可机关按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受理决定书及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就发现的问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有权要求核查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核查组应现场告知申请人各食品类别的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许可机关不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办法》的规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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