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2.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
3.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原件(1份)+复印件(1)
4.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工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
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三、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相关单位审查人员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
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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