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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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指南

详细信息>>>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2.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

3.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原件(1份)+复印件(1)

4.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工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

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三、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相关单位审查人员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

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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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指南(实施承诺制的小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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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不适用于申请经营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经营项目的小餐饮。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原件(1份)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4.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原件(1份)

5.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原件(1份)

6.药店经营许可证 原件(1份)

申请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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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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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2.委托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各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二、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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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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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 

3.涉及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主体资格变更的,已在主体资格许可部门办理变更。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

2.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操作流程图原件+复印件

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式方法的说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4.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6.食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窗口业务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二、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窗口业务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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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指南

详细信息>>>

受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以上行为作出后30个工作日以内的。

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1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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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指南

详细信息>>>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窗口申请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服务提出申请,先填报申请信息后,生成网上申报流水编号,报请受理机关网上核对。

2.受理: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将申请信息转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立即办理):

系统自动审核。

4.审批(立即办理): 

系统自动审批。

5、办结(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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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点

详细信息>>>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点

序号办证窗口办证窗口地址联系电话
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88127300
2福田局办证窗口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三楼83456047
3罗湖局办证窗口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一层22185132
4南山局办证窗口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六楼26512298
5盐田局办证窗口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25251243
6宝安局办证窗口 (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85908590
7沙井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一号27218007
8沙溪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环胜大道燕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27211160
9石岩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石岩文化艺术中心一楼29732766
10松岗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行政服务大厅270880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具体以现场实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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