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发证单元为市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许可证。
3.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照图纸的基本要素要求编制。版面要清晰,能充分反映各功能区(间)布局分布和流程走向,各功能区(间)应标注名称及尺寸大小。)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材料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二、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制证
时限:即时
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送达
时限:即时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网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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