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同一食品类别内食品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设施没变化需提交未变化声明
6.同一食品类别内食品品种明细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变化的,提交仓库地址变化的报告书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二、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制证
时限:即时
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送达
时限:即时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网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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