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 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印发,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8+1”的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首次明确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我省2015年1月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同时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和主动发现机制,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本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临时救助不能流于形式”的要求,切实帮助遭遇突发危难的求助对象,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社会救助安全网。
重点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学生,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意外,突发脑卒中等急病送医救治,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的过程。
小额救助:
一般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备用金:
县级民政部门将一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先下拨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较小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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