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基金会理事会构成有什么规定?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2.前往民政窗口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5.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6.制证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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