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
红字发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操作红字信息表撤销。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到税务局办理挂失报备,接受处罚,具体裁量基准可查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挂失报备需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若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2.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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