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办理材料
符合条件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1. 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
2. 实习生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3.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就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个税申报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清缴的;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取得境外所得的;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相关内容:2020深圳个税预扣预缴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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