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指南(2020年版)
2020年深圳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签约及相关事项
(一)获取登录账户信息,签订服务协议书
1.获取登录账户信息
申请医药机构获得政务短信确认通知后,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查询机构编码,查询途径如下:申报系统首页--已完成审核--查看审核结果页面中获取医保编码(页面中的医疗机构编码即为医保编码,其中医疗机构以“H”开头、零售药店以“Y”开头的五位编码)。申请医药机构凭医保编码和原始密码(原始密码为SZsi`123456,初次登录后修改密码,如登录时系统回报密码错误,可试用“111111”)登录深圳市网上医保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医院”),网址:https://siol.sz.gov.cn/wsyb/,按要求完成PSAM卡申请、目录匹配、医保医师药师备案等工作。
2.签订服务协议书
已上线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申请医药机构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书,若尚未上线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请按要求进行对接,待上线后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书。请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按通知要求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书,若在公示后半年内不签订服务协议,视作放弃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签约流程如下:
(1)线上签订服务协议书(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为方便申请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市医保中心拟在网上医院增加线上签约功能,请各医药机构按要求办理企业CA认证和法定代表人CA认证。签约流程拟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医药机构登录网上医院--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签约--新增签约,发起线上签订服务协议书业务。
(2)线下签订服务协议书
医疗机构签约所需携带资料:
①机构公章(证照名称需与公章名称一致);
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零售药店签约所需携带资料:
①企业公章(证照名称需与公章名称一致);
②《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若法人代表确实无法前来,可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进行签约。签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市医保中心,签约情况单位及咨询电话:市医保中心,88329086。
(二)申请社会保障PSAM卡
1.申请医药机构提出申请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登录网上医院--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点机构PSAM卡管理进行申报。按《关于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流程的通知》(点击下载)填写申请内容并上传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或扫描件,承诺遵守管理细则。
2.医保部门承办
市医保中心对申请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给予承办;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通过网上医院告知申请医药机构相关原由,申请医药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正相关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市医保中心承办后对申请医药机构的资格、PSAM卡数量和使用位置进行审核。
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市医保中心,88329086。
3.信息中心办理
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信息中心进行复核、登记,通过网上医院通知申请医药机构按规定办理领卡业务。领PSAM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市人才园1066室;联系电话:88123735。
(三)申报医保医师、药师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登录网上医院--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保医师\药师管理进行申报医保医师和药师。医保信息系统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网上医院备案的医保医师进行实时校验,校验通过方可医保记账;校验不成功的将无法记账。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注意事项可见网上医院通知公告栏--深圳市医保中心关于上线医保医师记账前校验功能的通知。
(四)备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网上医院备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具体操作: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医保业务系统目录管理.docx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药师信息维护和上报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药师信息维护和上报工作,
具体操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信息维护和上报相关指引.docx
(六)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及报送月结费用报表
1.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
为正常支付医保记账费用(根据医保结算业务所需,医保部门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完善结算机构信息后方可支付二三档社区门诊统筹记账费用;完善所属机构信息后方可支付其他医保记账费用),请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在网上医院完善所属机构及结算机构信息。
(1)医疗机构
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本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上级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例如A医院下属机构B社康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则B社康的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A医院的名称和医保编码);若民办社康二三档社区门诊结算与定点医院达成双向转诊结算协议的,其所属机构信息为本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结算机构信息为定点医院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需在系统中上传双向转诊结算协议书)。
(2)零售药店
若为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为医药公司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医药公司名称和医保编码;若为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为单体店,则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该单体药店名称和医保编码。
2.报送月结费用报表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网上医院申报支付记账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因医保记账数据、结算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在次月规定日期前无法申报上月医保记账费用报表的,应及时告知所属辖区医保分中心。待相关情况纠正、核对无误后,于该月结算前或下月重新申报。
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及报送月结费用报表操作流程
详细信息: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月度结算网上申报操作问答指南
(七)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
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我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各医保分局(分中心)对辖区所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
定点机构日常业务咨询电话:福田分局(分中心)88366690;罗湖分局(分中心)82239568;南山分局(分中心)26520177;盐田分局(分中心)25210548;宝安分局(分中心)29644549;龙岗分局(分中心)28921353;龙华分局(分中心)28025876;光明分局(分中心)29937992;坪山分局(分中心)84132607;大鹏分局(分中心)8420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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