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详细信息:2020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2020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发布,并按国家和广东省要求适时调整。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下列情形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的部分;
(二)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金支付过的部分;
(三)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四)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五)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而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六)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减半支付后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已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参保人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员在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待遇时,个人自付累计金额由1万元调整为2千元,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其中调增的支出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因转诊或备案在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模式按月支付给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各地结算医疗机构。
参保人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承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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