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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指引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份

办理地点

深圳市办税服务厅汇总(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

也可自助终端和网上办理。



相关内容:

深圳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指南

深圳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南(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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