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及《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深水规〔2018〕4号),制定本申报指南。本申报指南适用于2020年度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最终解释权归市海绵办所有。
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深圳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应当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含联合申请单位)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本奖励的建设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50%以上)。
2.科研成果已获科学技术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项。
3.科研成果在本市已经获得了转化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4.同一科研成果已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5.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办理流程
集中评审形式包括查阅资料、专家评议、现场复查等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需现场复查项目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申请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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