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现在可以享受“续发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续发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2.仍未就业
3.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发放期限
从核定的失业待遇期满次月起发放至达龄当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社保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无需另行申请。
也就是说,已经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需要自己再去做其他操作,一切交给系统自动判断!
实施期限
1.续发失业保险金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2.对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4月3日系统上线前,符合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失业待遇状态为终止发放的人员,由工作人员核实就业状况后,重核并补发相关待遇。
温馨提醒
失业人员在领取续发失业保险金时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发放续发失业保险金。
停领情形包括: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注:其中重新就业,包括离开深圳市异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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