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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共创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全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指导与监督,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市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一)电话:拨打110或0755-83333333;

(二)短信:发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台;

(三)微博: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四)微信: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或关注微信小程序“随手e拍”;

(五)智能行车记录仪:持智能行车记录仪并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的,可上传平台举报;

(六)支付宝:在支付宝“城市版块”进行举报;

(七)企业APP:通过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的企业APP进行举报;

(八)来访: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辖区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交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奖励情形及标准如下:

(一)举报交通刑事犯罪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3000—20000元;

(二)举报应处拘留、吊销驾驶证、5000元以上罚款及扣12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1000—3000元;

(三)举报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核实视情况奖励20—500元;

(四)协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提出合理建议,经市公安交警局认定有效的,参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奖励10—200元;

(五)对存在即时严重人身安全隐患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提供援助,有效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市公安交警局确认,参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奖励50—5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公安交警局另行制定(见附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适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标准进行调整,经法定程序公告后实施。

第六条 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单位查实。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二)举报线索已由市公安交警局受理并查证属实,并对涉案车辆及人员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处理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公安交警局掌握的;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的。

第八条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警、市公安交警局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报奖金可以由市公安交警局或者线索查证单位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红包及充值话费等方式发放;一般情况下,由线索查证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奖金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收到奖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一)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金发放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举报人选择现金领奖,在奖金发放期间内未到市公安交警局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举报人选择银行转账领奖的,因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造成转账失败且经补正后再次因信息错误致转账失败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举报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帐(红包)方式领取奖金,因账户异常情况造成奖金发放失败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微信红包发放后因举报人未领取造成奖金退回且经再次发放后仍因未领取退回奖金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期间内领取奖金。领取奖金应当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市公安交警局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资料。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签名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及互联网渠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决策信息、受理和查证线索信息、奖金发放信息等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由市公安交警局撤销奖励,并追讨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交通违法线索的,适用本办法。个人协助市公安交警局抓获现行交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3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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