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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须知

深圳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须知

1.关于社保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社保缴纳条件标准为: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引进手续(非落户手续)后,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进之前的社保缴纳记录不计算在内),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且审核时社保关系仍在我市。温馨提示:申请人在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前,需登陆社保个人服务网页(https://sipub.sz.gov.cn/hspms/)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人社,查询确认办理引进手续后的最近一次社保缴费记录符合条件后(办理引进手续后,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提交申请。 

2.全日制学历要求。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全日制学历一般须在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 

3.公租房享受要求。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和生活)补贴之日起1年内不得租住公租房(备注:公租房政策以市、区住建部门公布为准,网址:http://zjj.sz.gov.cn/zfbzfw/zfzc/201412/t20141231_2771243.htm)。 

4.银行卡要求。

申报人领取补贴的银行卡需填报未冻结、无限额一类卡(二类卡将无法接收补贴资金,银行卡类型请咨询开户银行)。 

5.诚信申报要求。

申请人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时,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学习形式(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申报等)、社会保险(如挂靠单位缴交等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如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等方式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部门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请人违反《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部门依法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6.业务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等文件规定,新引进人才应分别向为其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人登陆系统后,可查看补贴业务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郑重提醒: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领补贴,或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数额较大,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试图违法骗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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