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般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主体不一致且不相关联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除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更外,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予登记;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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