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中心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期限届满,申请缓缴的,应当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自动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
期限届满后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重新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
业务办理须知
(一)缓缴业务:
1.上述连续亏损的近两年是指单位缓缴业务申请执行起始年度往前计算的两个年度。如提出申请的年月为2018年6月,则须提供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民营企业亏损满一年是指民营企业降低比例或缓缴业务申请执行起始年度往前计算一个年度,如提出申请的年月为2018年6月,则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
2.单位申请缓缴业务审批通过的,以审批通过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3.决议书上的会议时间、法定代表人签名时间必须早于申请表上填写的公示时间。
4.缓缴业务期限届满后,单位自动恢复到申请前的缴存状态;单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终止日期前30日内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
5.本业务办理情况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二)提前恢复缴存业务:单位办理缓缴以后,因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等原因可申请提前恢复缴存状态。申请提前恢复缴存状态的单位应在期限到期前30日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单位申请缓缴业务时所在年度之前的两个年度亏损。(其中民营企业为申请缓缴业务时所在年度之前一个年度亏损)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确认表或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确认表
2.近两年审计报告
3.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4.专办员身份证件
5.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线办理入口“补缴往月业务”/“少缴补缴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受理: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并录入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复审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即时办结。
6.送达:将业务受理回执当场给申请人。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对应银行个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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