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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动产转移登记常见疑问解答

深圳不动产转移登记常见疑问解答

Q: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A: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Q: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A: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或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分割、合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深圳市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划分为二级转移登记和三级转移登记。一般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第一次转移不动产而办理的登记称为二级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不动产而办理的登记称为三级转移登记。

Q:什么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A: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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