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康复期分为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两种类型的康复期时间有所不同。
(1)医疗康复期。
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为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医疗康复3个月,最长6个月应对医疗康复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2)职业康复期。
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
深圳员工因工受伤的待遇
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下:
1、工伤治疗费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1)自行支付,待理赔时再进行报销;(2)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可申请住院费用记账;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3、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或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5、职工因工致残或工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如下: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职工因工致残的根据鉴定的等级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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