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银行的指定窗口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领?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且无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失业人员,在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后,除通过社保分局、管理站和邮政储蓄银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外,还可通过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点击进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开通本人社保个人网页用户)、微信社保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社保”,注册开通本人社保微信用户;)、社保自助终端公共渠道途径自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待遇申领成功后,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次月发放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参保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应征服兵役的;
2、移居境外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个人和原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月领取失业金标准: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90%(2018年5月起)。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基金为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医保二档,享受医保二档待遇(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去世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去世时市上年月社平工资×3;抚恤金=去世时市上年月社平工资×6。
(四)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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