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企业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怎么办?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领?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且无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失业人员,在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后,除通过社保分局、管理站和邮政储蓄银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外,还可通过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点击进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开通本人社保个人网页用户)、微信社保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社保”,注册开通本人社保微信用户;)、社保自助终端公共渠道途径自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待遇申领成功后,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次月发放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参保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应征服兵役的;
2、移居境外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个人和原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同时也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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