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要停止领取失业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哪些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2.无过失性辞退
3.经济性裁员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月领取失业金标准: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90%(2018年5月起)。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基金为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医保二档,享受医保二档待遇(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去世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去世时市上年月社平工资×3;抚恤金=去世时市上年月社平工资×6。
(四)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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