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具体而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系数、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1、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身份证仅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被鉴定人照片两张;
(3)伤病情原始病历(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单,申请时仅验原件,现场鉴定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死亡证明(深圳市颁发的仅需提供复印件,无须提供原件,市外颁发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供养关系证明(①如果死亡职工与被供养人属同一户口本的,只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②如果死亡职工与被供养人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由公证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深圳市颁发的仅需提供复印件,无须提供原件,市外颁发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现场填写)。
办理条件
(1)参保职工非因工(因病)死亡;
(2)依靠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亲属。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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