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办理材料
证据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原件 | 仲裁庭1份; 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 复印件 | 1份 | 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律师事务所所函 | 原件 | 1份 | 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原件 | 1份 | 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需复印双面;必须在有效期内 |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原件 | 1份 | 请如实填写,应保证送达地址的准确有效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仲裁庭、被申请人各1份 | 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 |
注:凡需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办理时限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相关内容:
微信搜索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仲裁】可获取劳动仲裁各类规定、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还可网上查询案件。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