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和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救助类型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3、垫付丧葬费用
办理条件
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申请流程
1.伤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3.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如是殡葬类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补充说明:
1.因基金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时,若无法确认其实际情况时需向其他单位或医疗机构求证时,审核时间相应延长,则办结时间亦加长。
2.因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所需资料涉及其他外单位职能部门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无法确定其他外单位的职能部门的审核时间,因此,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的具体办结时间可能延长。
3.申请人或医疗机构对救助结果是否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办理时限
17-34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司(南山)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路699号侦查大队一楼东侧。
联系电话:0755-28103212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518室。
联系电话:0755-84469458
一次性困难救助: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层F南部
联系电话:0755-88127121
相关内容:深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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