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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哪个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个税缴费税率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

税率:3%;速算扣除数(元):0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

税率:10%;速算扣除数(元):210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

税率:20%;速算扣除数(元):1410

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

税率:25%;速算扣除数(元):2660

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税率:30%;速算扣除数(元):4410

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税率:35%;速算扣除数(元):7160

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税率:45%;速算扣除数(元):15160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独生子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补贴。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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