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内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登记所需材料:
1.子女情况证明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限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2.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由捡拾地公安部门提供和审核(限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3.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效期6个月)。
4.照片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5.收养登记申请书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字迹清晰、内容属实。
6.身份证
填报须知:在有效期。
7.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供表格和审核(限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8.户口簿
填报须知:清晰、有效。
9.结婚证/离婚证
填报须知:清晰、有效。
10.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填报须知:收养人提交。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效期6个月)。
11.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填报须知: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
相关内容:深圳收养登记指南(国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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