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月内退租
(一)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三)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房的;
(四)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
退租时间: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三个月内退租的情形
每一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并在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租其余公共租赁住房。
逾期未申请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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