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身份可以列为深圳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①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②具有深圳户籍的父母、成年子女。
共同申请人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4、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5、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
7、申请人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非共同申请人
①非深户且未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②申请人(配偶)父母无深户的一方;
③成年子女的配偶(无论是否有深户)。
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计算: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时,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
其他家庭成员(简称非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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