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1、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2、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3、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4、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5、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6、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例:某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某单位用户的某月用水计划为10000吨,实际用水16000吨,基本水费为2.25元/吨,其应交水费为69750元(其中基本水费36000元,加价水费33750元),具体计算见下表:
用水情况 | 用水量(吨) | 单价 (元/吨) | 水费 (元) |
计划内 | 10000 | 2.25 | 22500 |
超计划在10%(含10%)以内的 | 1000 | 2.25 | 2250 |
超计划在10%至20%(含20%)的 | 1000 | 4.50 | 4500 |
超计划在20%至30%(含30%)的 | 1000 | 6.75 | 6750 |
超计划在30%至40%(含40%)的 | 1000 | 9.00 | 9000 |
超计划在40%至50%(含50%)的 | 1000 | 11.25 | 11250 |
超计划在50%以上的 | 1000 | 13.50 | 13500 |
合 计 | 69750 |
备注:基本水费以市发改委发布的最新水费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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