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详细信息: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详情
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清算资金申报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是确保车辆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照《深圳市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两份)。新能源汽车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
(二)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各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车辆一致性问题等进行核实。对核查发现新能源汽车企业篡改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违规上牌推广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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