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详细信息: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详情
2016-2018年度深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对象
(一)对车辆的要求
1.车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3.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
4.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5.申请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未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其中,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应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
(二)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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