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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深圳市商务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

详细信息;深圳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指南

深圳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二)《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在线填报导出打印,点击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在线填报导出打印,点击下载)。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zj.commerce.sz.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一)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对外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 7月 1日--2020年 7 月 15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7 月1 日9:00--2020年 7 月 15 日18:00(仅限工作日)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核大厦8楼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会议室(前台左手边第一间会议室)(受理联系人:孙小姐;联系方式:13726271424)

咨询电话:88100675

(二)先进技术:服务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 7 月 1 日--2020年 7 月15 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 7月 1 日9:00--2020年7月 15 日18:00(仅限工作日)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核大厦8楼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会议室(前台左手边第一间会议室)(受理联系人:孙小姐;联系方式:13726271424)

咨询电话:88101362

(三)系统服务:88100675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报送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自主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21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项目明细下发深圳市——市商务局通知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十、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文件通知要求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本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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