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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市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其中包括2020深圳市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具体如下: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7月13日 10:00 起至2020年7月24日 23:59截止。(申报入口详见文末)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或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资助标准

该项目2020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76.65216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度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20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即2018-2020广东省知识保护协会和深圳专利协会公布的技术职称名单,且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在2018-2020年期间,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事后核准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为我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在我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培训项目已获得过政府部门资助的不能申报,每个机构资助不超过1个)。

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申报材料

一类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民非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1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按申报项目类型填写对应的表格,存在多类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应当单独填写表格,并以类型命名,例:“专利代理师资助”、“中级职称资助”、“高级(副高级)职称资助”、“连续服务7年以上资助”、“获得国家级专业服务人才资助”;

3.2根据申报类型,应当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申报专利代理师资助资助类型,以每名专利代理师为单位,应当将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备案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专利代理师姓名命名;

申报中级或高级(副高级)职称资助类型,以每名人员为单位,应当将中级职称证明文件、技术职称名单公布信息、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人员姓名命名;

申报连续服务7年以上资助类型,以每名专利代理师为单位,应当将执业备案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专利代理师姓名命名;

申报获得国家级专业服务人才资助类型,以每名人员为单位,应当将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社保缴纳凭证,按上述顺序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并以人员姓名命名;

3.3所提供的文件应当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最终申报类型的表格及对应的人员信息存放同一文件夹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存在同时申报多个类型,应当将多份文件夹形成同一份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二类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项目申请书(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民非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清晰公章;

2.2形成同一份PDF格式文档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培训课件、公开的培训通知、满足培训课时和培训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教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劳务费支出凭证、现场照片);

属于同一项目培训课程证明文件存放同一份文件夹内,以“.开展培训课程证明”命名,并形成ZIP格式压缩文档提交至系统。

存在多次培训活动的,分别以活动名称命名,将多份文件夹形成同一份ZIP格式压缩文档,以“开展培训课程证明”命名,统一提交至系统。

4.课程设置方案: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题、授课时长,培训对象、目的、具体实施规划、任务目标、任务分解、培训人数、取得成果、经费支出等,上述文件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并加盖清晰公章,并以“课程设置方案”命名,统一提交系统。

5.实际开课文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根据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并填写内容并加盖清晰公章,文件为PDF格式文档;同时所提供的实际开课通知文件应当为PDF格式文档,最终,将上述文件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6.支出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费用支出材料(专家劳务费、场地租赁费)。

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173、0755-83070752。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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