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证明

房屋租赁证明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开给租赁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生产、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凭证之一。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也是入学、纯积分入户、房租抵扣个税等都需要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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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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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3、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办理材料

1.出租屋编码卡(由出租方提供,查验原件。)

2.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3份)

4.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1)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5.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合法权属证明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6.授权委托书(自己准备)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即时)。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事项,上传材料(电子版),提出申请。

2.受理(即时)。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3.审核(1个工作日)。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电子材料,提出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4.审批(当天)。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房屋租赁凭证》,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非承诺时限)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即时)。申请人前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非承诺时限)

3.审核(1个工作日)。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4.审批(当天)。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房屋租赁凭证》,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非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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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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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出租人信息变更:

①出租人主体未变,仅名称变更的;

②原出租人出售房屋,买受人(新业主)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

(2)承租人信息变更:

①承租人主体未变,仅名称变更的;

②出租人知道且书面同意承租人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作为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承租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办理材料

1.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现场领取填写)

2.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他国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大陆境外进行异地委托时使用)。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登记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圳租赁房屋,不从事商业经营的,可使用香港商业登记证作为申请材料。从事商业经营的,在出租屋编码卡和房屋租赁合同里录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号。

3.变更协议书

4.房屋租赁证明

5.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来办理,须开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政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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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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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客体变更

1.同一房屋地址名称变更的;

2.合同部分内容变更的(租赁用途改变除外)。

办理材料

1.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现场领取填写)

2.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他国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大陆境外进行异地委托时使用)。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登记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圳租赁房屋,不从事商业经营的,可使用香港商业登记证作为申请材料。从事商业经营的,在出租屋编码卡和房屋租赁合同里录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号。

3.变更协议书

4.房屋租赁证明

5.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来办理,须开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政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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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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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租赁双方有一方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办理材料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③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原件);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政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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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注销

详细信息>>>

办理条件

租赁双方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材料

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若无发生变更的,经收件人确认,则不再收取,签署时注明即可;

③双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或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政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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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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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出租业主申报登记自己的出租房屋

办理材料

1.出租屋编码卡申请表(现场领取填写)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合法权属证明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3.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产权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产权人为个人的

(1)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公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在制作编码卡时,港澳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字母 前8位数字】;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为8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10位号码,前8位为终身号码。在制作编码卡时,台湾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前8位】。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4.授权委托书(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来办理,须开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出租方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发起出租屋编码卡申请;填写出租屋信息。出租人填写出租屋信息且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并经出租人在线签名确认;

2、受理(当场)

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收件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对纸质材料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制作出租屋编码卡,并将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资料录入出租屋编码卡内,发放当事人;如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6、送达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房屋租赁管理窗口提出办理出租屋编码卡的申请。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对纸质材料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制作出租屋编码卡,并将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资料录入出租屋编码卡内,发放当事人;如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6、送达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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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南

详细信息>>>

办理条件

1.房地产权利份额发生变化的;

2.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权利人证件发生变化的。

办理材料

1.变更出租屋编码卡申请表(现场领取填写)

2.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产权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公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在制作编码卡时,港澳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字母 前8位数字】;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为8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10位号码,前8位为终身号码。在制作编码卡时,台湾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前8位】。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2)产权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3.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来办理,须开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政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批(当场):街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作出审批;如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作出办结决定。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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